公司法最新解析—「董事、監察人、經理人及大股東」之申報制度施行在即,公司應提前準備及因應《姜震律師事務所》

一、新增修公司法第22條之1「透明條款」申報制度,依相關報導即將於107年9月上路施行。

二、「透明條款」規定的內容為:

  1. 公司應「每年定期」(一年一度)向經濟部「申報」。
  2. 申報「內容」(應揭露資訊-第一層的董監、經理人及大股東):董事、監察人、經理人、持股10%以上股東之姓名(或名稱)、國籍、出生年月日(或設立登記日期)、身分證明文件號碼、持股數(或出資額)及其他指定事項。
  3. 申報方式:「電子申報」到經濟部建置或指定的資訊平臺。
  4. 變動申報:上開應申報事項如有變動,應在變動後15日內為變動申報。
  5. 申報義務之除外:如符合經濟部所定條件(目前經濟部尚未公告),則不須申報。
  6. 處罰:
    1.情節較輕微者:處行政「罰鍰」5萬-50萬。即:未申報或申報資料不實,經限期通知改正,屆期未改正者。
    2.情節屬重大者:
    (1)經再限期通知改正仍未改正者,「按次」處新臺幣50-500萬元罰鍰,至改正為止。
    (2)其情節重大者,經濟部得「廢止」公司登記。

三、注意事項:

  1. 前提事項:企業經營者應先檢視或了解,本身公司是否屬於經濟部規定應申報或不須申報的公司。
  2. 企業經營者應留意經濟部嗣後有關的「子法」規定,除應申報外,如有持股數(出資額)變動,須在15日內為變動申報即可。
  3. 本次增訂條文,僅只要求公司針對「第一層資訊」為申報,故法遵的成本及困難度不致太高,企業經營者無須過於擔心。《姜震律師事務所》
2018-09-29T13:04:11+00:00 2018-08-14|時事專欄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