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府為建置洗錢防制體制,增加公司透明度,公司法就此新增定第22條之1有關「公司實質受益人」(董事、監察人、經理人及大股東)申報制度,並於2018年8月1日經總統令公布。
為落實資訊申報及考量影響全國公司家數眾多,經濟部已於2018年8月31日公告「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一資料申報及管理辦法(草案)」,茲就本次公司法有關公司內部人申報之最新規定,整理說明如下,供公司及企業經營負責人參考,以提早因應而免受罰。
一、應申報之公司:
除「國營事業、公開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及經公告豁免之公司」外,所有公司均應申報。
二、申報種類及時間點:
(一)年度申報:每年1月1日-1月31日(申報前一年度之資料)。
(二)變更申報:資料變動後15日內。
三、申報內容:
(一)公司內部人:
1.董事
2.監察人
3.經理人
4.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
(二)應申報之資料:
1.姓名或名稱。
2.國籍。
3.出生年月日或設立登記之。
4.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或統一編號。
5.持股數或出資額。
6.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。
(三)監察人:在有限公司指「指不執行業務之股東」。
(四)經理人:指依公司法辦妥公司登記之經理人。
四、申報方式:
(一)應以「電子方式」申報。
(二)得委託「代理人」申報。
五、處罰規定:
(一)未依法申報或申報資料不實,經屆期未改正者,處代表公司之董事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。
(二)經再限期通知改正仍未改正,按次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,至改正為止。
(三)情節重大者,得廢止公司登記。
六、申報揭露範圍:
依公司法第22條之1及上開經濟部草案所規定,依法應該申報揭露之內部人僅限於 「董事、監察人、經理人」及「第一層直接持股10%以上之大股東」,至於第二層、第二層以後之實質受益人並非申報之對象,此點應予注意。
《姜震律師事務所》